为充分发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效能,遂宁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和"自主申报、协议管理"原则,对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和"动态调整"。
目前,全市共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1175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37家(定点诊所69家),定点药店838家,基本满足了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
宽进:医药机构符合条件,均可提出定点申请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市全面取消了医保定点医院、药店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均可按规定程序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经过相应的评估和协商谈判,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后就可以纳入定点,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以医疗机构为例,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主动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达到医疗服务质量指标等相关标准,均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严管: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定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明确规定,要"完善协议内容,健全退出机制"。按照今年市医疗保障局成立后推出的我市统一规范的新版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追回已支付的违规费用,并扣处违约金。被解除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扣处3-5倍违约金,同时依法依规进一步处理。医疗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如: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拒绝、阻扰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6.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一律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扣处违约金,同时依法依规进一步处理。零售药店被解除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如: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套取现金骗取基金的;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6.拒绝、阻扰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7.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8.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