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
|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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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医保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7号)要求,为提高检测效率,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具备检测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免收门诊诊查费。
二、全市设立“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价格为23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价格为18元/人次(均含检测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详见附件)。上述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同时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依法履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程序,通过多媒体、触摸屏、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在收费、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六、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遂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遂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表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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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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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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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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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
计价 |
遂宁市公立医疗
机构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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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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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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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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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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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E8000-L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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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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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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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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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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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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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检验方法。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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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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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E8000-LS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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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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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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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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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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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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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检验方法。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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