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骗保案:2020年6月,遂宁市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涉嫌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医保部门。遂宁市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6月按程序将该案件移交遂宁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核查,李某向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谎称自己系骑三轮车扭伤,并由被告人唐某(李某家属)伪造相关证明,分别于同年2020年5日、10月17日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李某住院费用共计人民币13267.7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居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唐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唐某、李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3267.79元退还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案例二
冯某收集社保卡开药骗保:2021年2月,昌平区医保局收到线索,反映冯某收集多张社保卡进行骗保。经昌平区医保局核查,冯某收集多张社保卡在昌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取药品,涉嫌构成诈骗罪。昌平区医保局将案件材料及线索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核查,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冯某在昌平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多次编造帮助亲友代开药的虚假理由,利用杨某、黄某、徐某、宗某等人的社保卡开药,骗取医保基金12825.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12825.96元发还昌平区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