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12日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

  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按医院的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报销待遇,报销比例最低45%(异地住院)、最高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无等级乡镇卫生院)。年度最高可享受报销金额为15万元。

  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患普通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报销。报销比例为80%,2022年度最高限额为90元/人。

  2.慢性特殊疾病(需申请)。经申请认定通过的参保人,因患慢性特殊疾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甲亢、甲减等28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住院医保费报销比例报销;在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二级乙等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70%)报销。单个病种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符合多个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提高200元,最多申报不超过3个病种,即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00元。

  3.居民“两病”。“两病”即“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已纳入慢性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两病”患者,按慢性特殊疾病报销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待遇。

  4.重症特殊疾病(需申请)。经申请认定通过的参保人,因患重症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渐冻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等20种)及主要并发症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医保报销范围可放宽至一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重症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门诊相同病种不得重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生育报销待遇。参保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报销:顺产2000元/次、剖宫产(难产)3000元/次、流产500元/次,引产1000元/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基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主要保障方式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根据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最低55%,最高8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不设支付限额,即“上不封顶”。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