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1〕7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遂宁经开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河东新区和高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现将医疗救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次救助
二次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医保局、园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全市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前的救助标准。
二、其他救助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未纳入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各县(市、区)医保局、园区可纳入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的托底保障制度,各县(市、区)医保局、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把医疗救助工作做实做好,把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用到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体身上,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二)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要求,各县(市、区)医保局、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内,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扩大救助范围,坚持总体待遇不降低和“应救尽救”原则,及时制定二次救助和其他救助实施细则。
(三)做好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园区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特困人员、尿毒症患者等群体,要耐心解释和正确引导。若出现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不到位,导致救助对象上访等情况发生,市医保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全市通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