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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8-07 15: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和《四川省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确保“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结合遂宁实际,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项目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四、本通知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遂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附件

    遂宁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元) 计价
    说明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
    三甲 三乙 二甲 二乙
    CLAE8000-LS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人次 110 101 92 87 不区分检验方法 甲类诊疗项目
    250403069-LS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 包括IgG、IgM   40 36 33 30 不区分检验方法 甲类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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