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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7-08 15:07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园区医保、财政、卫生健康工作部门:

    为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6〕6号)、《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任务清单〉的通知》(遂委办函〔2025〕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医疗保障局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批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定额补助产前检(筛)查费。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定额补助产前检(筛)查费。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定额补助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其他保障对象范围及标准

    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产,且新生子女落户遂宁的我市户籍孕产妇,发生的顺产、难产(含剖宫产)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给予补助。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我市女职工妊娠期间检查费报销不超过500元的待遇政策不再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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